靜態賽總則
積分計算方式:冠軍3分,亞軍2分,季軍1分
請參賽人員於比賽表定開始前15分鐘至各項目之檢錄台憑學生證檢錄,並在比賽開始前5分鐘內完成檢錄並請留在場內
比賽時間到時若正選及候補加總之人數依然不足時,開放現場同校學生憑學生證檢錄,並取得其餘參賽者同意後獲得參賽權
若比賽開始後5分鐘經由負責人判定參賽人員依然不足則取消資格,倒扣該校靜態賽總積分1分
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比賽取消,則該項目積分不列入計算
非參賽人員於比賽期間不得給予提示,初犯予以警告,二犯驅逐觀眾出場,三犯則取消該校比賽資格,該項目積分以零分計算。
若對比賽規則有疑慮,請在比賽前與裁判確認
若參賽者有酗酒、情緒不穩定之情形發生,比賽負責人有權利剝奪其參賽權,且負責人有權力決定該校是否可以換人
主辦方擁有最後對於規則的解釋權
請注意是否和其他比賽有時間上的衝突,有疑問請洽賽靜部長
負責人
梁家毓 0975-477-198
比賽時間
3/2(六) 10:00-12:00
比賽地點
體育館B1籃球場
規則
賽制
單循環賽,總共十場五輪
賽程
參賽人員
比賽細則
(1)飛盤
躲避飛盤
軟式環形飛盤(備用)
(2) 每場比賽正規時間10分鐘(上下半場各五分鐘,比賽期間不停錶),外加中場休息1分鐘並交
換場地,雙方各可叫一次30秒暫停,總共12分鐘/輪,若比賽時間結束後內場人數相同,進
入延長賽(限時3分鐘)
(3) 比賽服裝:
同一隊伍的選手,須穿著同顏色的號碼衣
(4) 場地大小:
a. 外場並未規定範圍
b. 場地與排球場同大(9m*18m),外場沒有
範圍限制但中線無限延伸,外場擲盤員
不可越線
(5) 出賽人員:
每隊出場比賽的人數每隊出賽選手人數為13名,比賽中途不得交換選手
(6) 勝負/分數計算方式:
a. 比賽時間內,任一隊伍內場已經無選手,或比賽時間結束後,內場選手較多的一方獲
勝。
b. 若人數不足,則改為(總人數減外場人數)多的一方獲勝。勝場最多者為冠軍,其次亞軍,
再其次殿軍
(7) 比賽方式:
a. 內場、外場的配置:內場9人外場4人
b. 猜拳選場地/先攻。猜拳贏的一方有權先選擇比賽場地或躲避飛盤的發盤權
c. 比賽開始:上/下半場開始前,主審將飛盤放在先攻一方的內場地上,擲盤員須將飛盤
拾起並舉高過頭頂,待裁判響長哨始可開始攻擊,即裁判響哨瞬間比賽開始
d. 擲盤:投擲躲避飛盤的選手為擲盤員。接到躲避飛盤的選手,自然而然成為擲盤員,擲
盤員在接到躲避飛盤後,必須在五秒內將躲避飛盤投擲出去。同一隊伍的外場選手之間
相互傳盤時,躲避飛盤一定要飛越比賽場地上的任二條線上
▲ 外場選手擊中對方選手使其出局後即可進入內場
e. 接盤:在躲避飛盤落地前,以任何方式,接住躲避飛盤即為有效接盤。在飛盤落地前用
腳踩住為出局,只有當飛盤落地了才能以腳踩住
f. 出局判定:
內場選手在被對方選手所投擲之躲避飛盤尚未落地前擊中時,必須立即移動到外場。(擊中身體、衣物皆視為出局,腳踝以下被擊中也出局)
在1次的投擲中,同一隊的內場選手,於躲避飛盤掉落地面前,連續碰觸到躲避飛盤時,碰觸到躲避飛盤的所有選手皆視為出局
踩線、越線的內場選手
在飛盤落地前用腳踩住飛盤的內場選手出局(適用a.)
觸碰敵隊選手,如惡意推擠撞拉
g. 無效情況:
攻方球員之擲盤,故意以頭部、臉部為攻擊目標時,擊中應為無效
隔壁場飛盤意外進入場內,則當次攻擊無效,重新擲盤 ▲ 註:「頭臉攻擊」犯規時,由敵隊在內場發球
h. 躲避飛盤的所有權:
停止時的躲避飛盤所有權: 兩隊選手都無法接住的躲避飛盤,當躲避飛盤最後停止在哪一隊的場地上,躲避飛盤的所有權就屬於那一隊所有。若壓線則由主審裁決,飛盤所占面積大者擁有擲盤權
動態時的躲避飛盤所有權: 當躲避飛盤落地滾動、滑動時,選手在躲避飛盤完全進入己方場地時拿到躲避飛盤,即取得躲避飛盤的所有權
飛行時的躲避飛盤所有權: 只要選手接到躲避飛盤,即取得躲避飛盤所有權。但不得在空中越區撈球!!!
比賽開始及結束雙方選手列隊握手;中場休息前「內場選手」列隊讓裁判計算剩餘人數
違規判定
a. 外場選手擊中對方選手使其出局後,在進入內場前故意碰觸到飛盤,不得進入內場
b. 內場選手遭敵隊外場選手擊中後,在進入外場前不得故意碰觸到飛盤,若觸碰則球權屬
於敵隊
c. 同一隊伍的內場選手之間不得相互傳盤
d. 投擲/接盤時,不得踩線、越線,亦不得在空中越區撈球,撈球者失去球權
e. 不論內場/外場選手,皆必須在接盤後5秒內投擲,越過5秒尚未投擲,即視為犯規
f. 比賽中,選手移動至內、外場時,不得經過對方場地
g. 比賽中,碰觸對方選手,即視為犯規
h. 蓄意攻擊同隊隊員、裁判、主審
i. 出現蓄意往頭、面部拋擲等攻擊行為者,驅逐出場且不得由他人替補
j. 故意將飛盤丟至離場過遠處拖延時間,則失去球權
k. 犯規三次記一次警告
l. 選手出現妨礙他人行為、或出現妨礙大會進行之行為時,給予警告
◎ 一旦被警告,躲避飛盤的所有權即轉移至對方隊伍。一場比賽中被警告2次的隊伍,在比賽結束後,扣除比賽結果內場人數1名。同一隊伍一旦被警告3次,即喪失比賽資格,對手即算獲勝。
備註
(1) 為避免影響比賽結果,最後兩分鐘若飛盤飛至離場過遠,將由主審直接給予備用飛盤
(2) 除暫停時間和突發事件(如受傷)外,一概不停錶
(3) 比賽過程中不得使用手套等護具,若有特殊需求則以裁判決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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